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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發票管理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七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稅務管理的高頻考點之稅務登記管理。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七章匯總
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稅務管理
考點三 發票管理
(一)發票的類型和適用范圍
1. 發票的類型
(1)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包括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3)其他發票: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
2. 發票適用的范圍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4)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納稅人自愿選擇使用,重點在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中推廣;納稅人可依法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5)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二)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 發票的開具
(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下列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① 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② 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2)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禁止虛開發票,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4)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的填寫
自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 發票的使用
(1)任何單位和個人應按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 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②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③ 拆本使用發票;
④ 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⑤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2)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3)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屬于未按照規定使用發票的有( )。()
A.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B.拆本使用發票
C.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D.轉借發票
例題 多選題
答案:ABCD
解析: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選項D);(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3)拆本使用發票(選項B);(4)擴大發票使用范圍(選項A);(5)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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