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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1.債的概念
《民法總則》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建設工程債的產生
(1)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任何合同關系的設立,都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的關系。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
建設工程債的產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的關系;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材料設備供應商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2)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在建設工程活動中,也常會產生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有可能產生侵權之債。
(3)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4)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得利者應當將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3.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1)施工合同債
施工合同債是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債。施工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務和支付工程款。對于完成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對于支付工程款,則相反。
(2)買賣合同債
在建設工程活動中,會產生大量的買賣合同,主要是材料設備買賣合同。材料設備的買方有可能是建設單位,也可能是施工單位。他們會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產生債。
(3)侵權之債
在侵權之債中,最常見的是施工單位的施工活動產生的侵權。如施工噪聲或者廢水、廢棄物排放等擾民,可能對工地附近的居民構成侵權。此時,居民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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