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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十字會總會的捐款憑證是否可以抵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于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第二條*9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以下簡稱捐贈票據),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以下簡稱公益性單位)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公益事業捐贈支出,需要關注兩個重要條件,一是要取得由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二是接受捐贈單位應在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內。如不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捐贈款項不能在稅前扣除。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2012年廣東省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公益性群眾團體名單的通知》(粵財法〔2012〕45)規定,佛山市禪城區紅十字會在該名單中。
公司統一向職工收取的捐款如何稅前扣除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第一條規定,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第四條規定,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并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紅十字會總會的捐款憑證是否可以抵稅?捐款支出是擁有抵扣的資格,但必須要符合抵扣的條件才能進行抵稅,不符合抵扣條件是無法抵稅,會計想要用捐贈支出抵扣稅費時,需要清楚相關抵扣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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