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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所得稅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是政府以政策指導和政策優惠為導向,由用工單位和員工共同出資,以資金積累和運作增值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資單位員工養老待遇為主要特點的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補充醫療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能否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為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按下列規定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補充養老保險所得稅前扣除比例是多少?企業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按照發生業務的性質,相應的方法,計算需要繳納的所得稅。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稅前扣除的比例是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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