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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對外投資會計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A業務描述及合伙企業相應會計分錄如下:
1.自然人甲向合伙企業A投入1萬元現金入伙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合伙人資本--甲 10000
2.合伙企業A收到上述1萬元后,投入非上市公司B,投資后非上市公司B凈資產為1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B 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訂立合法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伙協議是合伙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兩者最主要區別. 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合伙企業的財產不屬于合伙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與合伙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如何繳稅
合伙企業的帳務處理和其他行業的帳務處理基本一樣,應該根據企業所屬行業來確定成本核算的方法.同樣,稅金的繳納也與單位所屬行業有關,一般涉及的稅金有: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
注:合伙企業的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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