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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認證的發票對方誤作廢,進項稅額轉出時怎樣做分錄?
得分兩個情況:
1、對方不再開票給你了,你公司自行承擔損失。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對方會補開票過來:先別做進項稅認證,掛在其他應收款。商品按發票不含稅金額暫估,等票來了,再在貸方沖其他應收款,并借方入進“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1)收到那張作廢票時: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
其他應收款-待抵扣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帳款)
納稅申報時,此筆進項稅不能抵扣。
(2)收到正確的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其他應收款-待抵扣進項稅
發票作廢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嗎
發票作廢不需要做進項轉出,如發票已經入賬,則予以原樣沖回即可,如原發票未入賬,不需要入賬
發票作廢是指操作員對填開發票信息錄入錯誤的已開具發票進行作廢。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在會計賬務處理上,發票作廢即已經不能再證明原業務有有效性,這種作廢的發票不應入賬。因此,原已經入賬的,予以沖回,原來未入賬的,不需要入賬。
已認證的發票對方誤作廢,進項稅額轉出時怎樣做分錄?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這個問題做出的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發票就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于公司來講,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同時也是繳稅的費用憑證;而對于員工來講,發票主要是用來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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