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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銷售產品而贈送的產品能否作為促銷費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下,在計算增值稅時可將贈品視為實物折扣,如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則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提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對贈品不確認為捐贈,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在結轉成本時,因贈品的收入已分攤確認,所以其成本應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不做銷售費用--促銷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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