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關于印發《稅務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7〕63號
關于印發《稅務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7〕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的管理,保障稅務制式服裝及標志的專用性,維護稅務執法的良好形象,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制定了《稅務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二○○七年六月四日
二○○七年六月四日
稅務工作人員制式服裝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的管理,保障稅務制式服裝及標志的專用性,維護稅務執法的良好形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稅務制式服裝及標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稅務制式服裝及標志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其服裝面料、制作、標志的采購,服裝的配發和日常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負責。
第三條稅務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稅務制式服裝及標志的制作、配發、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著裝范圍
第四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穿著制式服裝。
(一)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并具有稅收執法資格的人員;
(二)稅務機關直接從事稅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員。
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穿著稅務制式服裝。
第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收回稅務標志:
(一)調離或者辭職人員;
(二)離、退休人員;
(三)被開除、辭退或者其他不適宜穿著制式服裝的人員。
第三章服裝及標志類別
第六條服裝面料,夏服上衣為多異絲滌棉混紡,褲子為滌粘中長仿毛華達呢;春秋服為毛滌混紡貢絲錦;冬服為毛滌混紡緞褙嗶嘰;防寒服為TPU超細滌綸復合布,保暖層為絮片內膽。
第七條稅務服裝,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類,以及各類帽子。
第八條稅務標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領花、胸徽、紐扣、領帶。
第四章配發標準
第九條制式服裝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內穿襯衣和褲子。首次換裝發兩套,使用三年,從第四年起,每三年換發一套。
(二)夏服:包括長袖上衣、短袖上衣、褲子或裙子。首次換裝發兩套(女同志發裙子、褲子各一條,男同志發褲子兩條),使用三年,從第四年起,每三年換發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內穿襯衣和褲子。首次換裝發兩套,熱區使用五年,溫區使用四年,寒區使用三年,到期換發一套。
(四)防寒服:寒區、溫區可根據本地區氣候情況配發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從第五年起,每四年換發一套。
第十條帽子
春秋裝和夏裝分別配發帽子各一頂(男同志為大檐帽、女同志為女帽);寒區、溫區配發冬帽一頂(寒區配發棉布皮帽、溫區配發布面栽絨帽),根據需要以舊換新。
第十一條標志
帽徽、領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別隨帽子和制式服裝發放,損壞后交舊領新。領帶發藍色、紅色各一條,使用三年,從第四年起,每三年換發一條。
第五章服裝管理
第十二條服裝面料、服裝加工及標志制作,根據《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省稅務機關應加強服裝生產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制式服裝的工藝、質量和技術標準。有關服裝的工藝、質量和技術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服裝生產廠家進行質量和工藝檢查,對不按規定組織生產或亂生產、亂銷售的廠家,有權責令取消其生產資格。
第十四條省稅務機關應指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服裝的質量監督和配發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統一著裝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服裝顏色、式樣和標志飾物,不得擴大著裝范圍和提高配備標準。
第六章服裝經費
第十六條服裝制作所需經費,由著裝個人負擔服裝工本費的30%,其余經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予以安排解決。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應根據著裝人數、配備標準和單位成本核定經費預算,所列預算實行項目支出管理,專款專用。
第七章氣候區域
第十八條氣候區域劃分
(一)寒區:內蒙古、吉林、黑龍江、寧夏、甘肅、青海、西藏、新疆等八省(區)。
(二)熱區:廣東、海南、廣西、福建、云南等五省(區)。
(三)溫區:除寒區、熱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第十九條因氣候特殊,個別省(區)不同地區的氣候溫差較大,稅務制服配發品種如需適當調整的,由省稅務機關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和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分別報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88)財稅字第127號印發的《稅務人員著裝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