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寵物飼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8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寵物飼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812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guān)于寵物飼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fā)〔2002〕184號)收悉。寵物飼料產(chǎn)品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飼料,應按照飼料產(chǎn)品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