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1009號
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1009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8〕124號)收悉,批復如下:
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文件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外貿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可不比對該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