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節選)
國發[20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后,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余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后有關后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406項)(節選)
部門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備注 |
159 |
城市維護建設稅審批 |
《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85〕財稅字第1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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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指定中國免稅品公司出境口岸免稅店經銷國產品退稅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試行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82號);《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出境口岸免稅店經銷國產品試行退稅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署監〔1997〕4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新增中國免稅品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名單的通知》(國稅函〔1997〕4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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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城鄉信用社固定資產修理費列支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城鄉信用社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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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城市商業銀行稅前列支獎金比例的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商業銀行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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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外商投資企業列支福利費的審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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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 164 |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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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 | 165 |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固定資產按經營期限計提折舊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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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 166 |
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少留或不留殘值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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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 167 |
產品出口企業當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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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外商投資企業財產轉讓收益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核準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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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核準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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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企業接受捐贈的大額非貨幣資產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核準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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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雇員境外社會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核準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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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的確定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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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對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資格認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令第6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