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稅發[2003]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的通知
國稅發[2003]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4號令)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呆帳損失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方可稅前扣除。為了加強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現對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明確如下:
一、以下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審批:
?。ㄒ唬﹪鴦赵簺Q定的事項;
(二)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區的呆帳損失;
?。ㄈ┿y行、城鄉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業發生的單筆(項)5000萬元以上的呆帳損失。
二、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業的呆帳損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審批,審批的具體權限和程序由省一級稅務機關確定。
三、需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金融企業呆帳損失,按以下程序申請審批:
?。ㄒ唬﹪鴦赵簺Q定的事項、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區的呆帳損失,由金融企業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審批;
(二)其他情形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