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有關部門來函,要求明確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否計征營業稅的問題,現通知如下:
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一項代管基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鑒于住房專項維修基金資金所有權及使用的特殊性,對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不計征營業稅。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