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9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943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4〕6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考慮到水泥生產線因多數設備為非標準設備,需要企業自行建造,且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所自建的日產4000噸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實際情況,同意對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為建造日產4000噸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所采購的相關設備,在各項單證齊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等)、審核無誤的情況下,按照采購國產設備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對其用于建造生產線在國內采購的原材料不予辦理退稅。
二、允許辦理退稅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產制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制造的設備。
請遵照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