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項目出口貨物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5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援外項目出口貨物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509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援外項目出口貨物提供退稅憑證問題的請示》(京國稅發〔2001〕319號)收悉。關于部分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采用轉貸方式出口的援外物資,因無法提供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的優惠貸款協議而不能辦理退稅的問題,經研究,考慮到上述轉貸方式的變化并未改變援外優惠貸款性質的情況,為支持我國援外項目國產貨物的出口,對利用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采用轉貸方式出口的貨物,援外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援外出口企業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貸款協議,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業與受援國業主簽訂的出口合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開具給稅務機關的證明出口企業轉貸業務的證明。在項目執行完畢后,援外出口企業還要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向其支付貨款的付款憑證。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六月四日
二○○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