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營業稅的征收管理,在廣泛征求各地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運輸業、娛樂業、服務業、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除經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外,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報辦法進行納稅申報;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人目前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進行納稅申報。
附件: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除經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營業稅納稅人外,其他營業稅納稅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
二、 納稅申報資料
凡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的營業稅納稅人均應報送以下資料:
1.《營業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2.按照本納稅人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所屬的稅目,分別填報相應稅目的營業稅納稅申報表附表(見附件);同時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稅目應稅行為的,應同時填報相應的納稅申報表附表;
3.凡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應同時報送稅控收款機IC卡;
4.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申報資料。
納稅申報資料的報送方式、報送的具體份數由省一級地方稅務局確定。
《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三、 申報期限
納稅人應按月(季)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 罰則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附:1.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2. 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3. 娛樂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4.服務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5. 服務業減除項目金額明細申報表
6. 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7. 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及填表說明
附1
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適用于查賬征收的營業稅納稅人)
納稅人識別名:
納稅人名稱(公章)
稅款所屬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稅目 | 營業額 | 稅率(%) | 本期稅款計算 | 稅款繳納 | |||||||||||||
應稅收入 | 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 應稅營業額 | 免稅收入 | 小計 | 本期應納稅額 | 免(減)稅額 | 期初欠繳稅額 | 前期多繳稅額 | 本期已繳稅額 | 本期應繳稅額計算 | |||||||
小計 | 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 本期已被扣繳稅額 | 本期已繳欠繳稅額 | 小計 | 本期期末應繳稅額 | 本期期末應繳欠繳稅額 | |||||||||||
1 | 2 | 3 | 4=2-3 | 5 | 6 | 7=8+9 | 8=(4-5)×7 | 9=5×7 | 10 | 11 | 12=13+14+15 | 13 | 14 | 15 | 16=17+18 | 17=8-13-114 | 18=10-11-15 |
交通運輸業 | |||||||||||||||||
建筑業 | |||||||||||||||||
郵電通訊業 | |||||||||||||||||
服務業 | |||||||||||||||||
娛樂業 | |||||||||||||||||
金融保險業 | |||||||||||||||||
文化體育業 | |||||||||||||||||
銷售不動產 | |||||||||||||||||
轉讓無形資產 | |||||||||||||||||
合計 | |||||||||||||||||
代扣代繳項目 | |||||||||||||||||
總計 | |||||||||||||||||
納稅人或代理人聲明: | 如納稅人填報,由納稅人填寫以下各欄: | ||||||||||||||||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辦稅人員(簽章) | 財務負責人(簽章) | 法定代表人(簽章) | 聯系電話 | |||||||||||||
如委托代理人填報,由代理人填寫以下各欄: | |||||||||||||||||
代理人名稱 | 經辦人(簽章) | 聯系電話 | 代理人(公章)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簽章):
本表為A3橫式一式三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征收部門留存。
附1:《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表。
2. 本表適用于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以外的所有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3.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4. 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并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5. 本表“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6. 本表“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7. 本表“娛樂業”行應區分不同的娛樂業稅率填報申報事項。
8. 本表“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期按照現行規定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分不同稅率填報。
9. 本表所有欄次數據均不包括本期納稅人經稅務機關、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以及納稅人自查發生的相關數據。
10. 本表第2欄“應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因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免稅收入),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各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應稅收入”欄的“合計”數。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發生退款或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沖減營業額時,不在本欄次調減,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欄次內直接調減稅額。
11.本表第3欄“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應稅收入中按規定可扣除的項目金額,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應稅減除項目金額”欄(或“應稅減除項目金額”欄中“小計”項)的“合計”數。
12.本表第5欄“免稅收入” 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應稅收入中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直接免繳稅款的應稅收入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項目應稅收入,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免稅收入”欄的“合計”數。
13.本表第10欄“期初欠繳稅額”填寫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納稅人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期初欠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14.本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分營業稅稅目填報,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前期多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15.本表第13欄“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填寫納稅人已繳的本期應納營業稅稅額。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已繳本期應納稅額”欄的“合計”數。
16.本表第14欄“本期已被扣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發生納稅義務,按現行稅法規定被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營業稅稅額。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本期已被扣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17.本表第15欄“本期已繳欠繳稅額” 填寫納稅人本期繳納的前期欠稅,包括本期繳納的前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該欄數據為相應稅目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本期已繳欠繳稅額”欄的“合計”數。
附2
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適用于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
納稅人識別名:
納稅人名稱(公章)
稅款所屬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應稅項目 | 營業額 | 稅率(%) | 本期稅款計算 | 稅款繳納 | ||||||||||||||
應稅收入 | 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 應稅營業額 | 免稅收入 | 小計 | 本期應納稅額 | 免(減)稅額 | 期初欠繳稅額 | 前期多繳稅額 | 本期已繳稅額 | 本期應繳稅額計算 | ||||||||
小計 | 支付合作運輸方運費金額 | 其他減除項目金額 | 小計 | 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 本期已繳欠繳稅額 | 小計 | 本期期末應繳稅額 | 本期期末應繳欠繳稅額 | ||||||||||
1 | 2 | 3=4 +5 |
4 | 5 | 6=2-3 | 7 | 8 | 9= 10+11 |
10=(6-7)×8 | 11= 7×9 |
12 | 13 | 14= 15+16 |
15 | 16 | 17= 18+19 |
18=10-15 | 19=12-13-16 |
鐵路運輸 | ||||||||||||||||||
其中:貨運 | ||||||||||||||||||
客運 | ||||||||||||||||||
公路運輸 | ||||||||||||||||||
其中:貨運 | ||||||||||||||||||
客運 | ||||||||||||||||||
水路運輸 | ||||||||||||||||||
其中:貨運 | ||||||||||||||||||
客運 | ||||||||||||||||||
航空運輸 | ||||||||||||||||||
其中:貨運 | ||||||||||||||||||
客運 | ||||||||||||||||||
管道運輸 | ||||||||||||||||||
裝卸搬運 | ||||||||||||||||||
合計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簽章):
本表為A3橫式一式三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征收部門留存。
附2:《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于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以外的所有的交通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并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 本表所有欄次數據均不包括本期納稅人經稅務機關、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以及納稅人自查發生的相關數據。
7.本表第2欄“應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因提供交通運輸業營業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免稅收入)。納稅人發生退款或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沖減營業額時,不在本欄次調減,在第13欄“前期多繳稅額”欄次內直接調減稅額。
8.本表第4欄“支付給合作運輸方運費金額”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支付給合作運輸方(包括境內、境外合作運輸方)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業發票或其他有效扣除憑證的運費金額。
9.本表第5欄“其他減除項目金額” 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交通運輸業應稅收入中按稅法規定其他可扣除的項目金額。
10.本表第7欄“免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取得的交通運輸業應稅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直接免繳稅款的應稅收入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項目應稅收入。
11.本表第12欄“期初欠繳稅額”填寫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納稅人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12.本表第13欄“前期多繳稅額” 填寫納稅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13.本表第15欄“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填寫納稅人已繳的本期應納營業稅稅額。
14. 本表第16欄“本期已繳欠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繳納的前期欠稅,包括本期繳納的前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附3
娛樂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適用于娛樂業營業稅納稅人)
納稅人識別名:
納稅人名稱(公章)
稅款所屬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應稅項目 | 營業額 | 稅率(%) | 本期稅款計算 | 稅款繳納 | |||||||||||||
應稅收入 | 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 應稅營業額 | 免稅收入 | 小計 | 本期應納稅額 | 免(減)稅額 | 期初欠繳稅額 | 前期多繳稅額 | 本期已繳稅額 | 本期應繳稅額計算 | |||||||
小計 | 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 本期已繳欠繳稅額 | 小計 | 本期期末應繳稅額 | 本期期末應繳欠繳稅額 | ||||||||||||
1 | 2 | 3 | 4=2-3 | 5 | 6 | 7=8+9 | 8=(4-5)×6 | 9=5×6 | 10 | 11 | 12=13+14 | 13 | 14 | 15=16+17 | 16=8-13 | 17=10-11-14 | |
歌廳 | |||||||||||||||||
舞廳 | |||||||||||||||||
卡拉OK歌舞廳 | 夜總會 | ||||||||||||||||
練歌房 | |||||||||||||||||
戀歌房 | |||||||||||||||||
音樂茶座 | 酒吧 | ||||||||||||||||
高爾夫球 | |||||||||||||||||
臺球、保齡球 | |||||||||||||||||
游藝場 | |||||||||||||||||
網吧 | |||||||||||||||||
其他 | |||||||||||||||||
合計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簽章):
本表為A3橫式一式三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征收部門留存。
附3:《娛樂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于所有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以外的娛樂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并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所有欄次數據均不包括本期納稅人經稅務機關、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以及納稅人自查發生的相關數據。
7.本表第2欄“應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因提供娛樂業營業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免稅收入)。納稅人發生退款或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沖減營業額時,不在本欄次調減,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欄次內直接調減稅額。
8.本表第3欄“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娛樂業應稅收入中按規定可扣除的項目金額。
9.本表第5欄“免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取得的娛樂業應稅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直接免繳稅款的應稅收入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項目應稅收入。
10.本表第10欄“期初欠繳稅額”填寫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納稅人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尚未繳納的全部營業稅應繳稅額。
11.本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 填寫納稅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12.本表第13欄“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填寫納稅人已繳的本期應納營業稅稅額。
13.本表第14欄“本期已繳欠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繳納的前期欠稅,包括本期繳納的前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附4
服務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適用于服務業營業稅納稅人)
納稅人識別名:
納稅人名稱(公章)
稅款所屬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應稅項目 | 營業額 | 稅率(%) | 本期稅款計算 | 稅款繳納 | |||||||||||||
應稅收入 | 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 應稅營業額 | 免稅收入 | 小計 | 本期應納稅額 | 免(減)稅額 | 期初欠繳稅額 | 前期多繳稅額 | 本期已繳稅額 | 本期應繳稅額計算 | |||||||
小計 | 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 本期已繳欠繳稅額 | 小計 | 本期期末應繳稅額 | 本期期末應繳欠繳稅額 | ||||||||||||
1 | 2 | 3 | 4=2-3 | 5 | 6 | 7=8+9 | 8=(4-5)×6 | 9=5×6 | 10 | 11 | 12=13+14 | 13 | 14 | 15=16+17 | 16=8-13 | 17=10-11-14 | |
旅店業 | |||||||||||||||||
飲食業 | |||||||||||||||||
旅游業 | |||||||||||||||||
倉儲業 | |||||||||||||||||
租賃業 | |||||||||||||||||
廣告業 | |||||||||||||||||
代理業 | |||||||||||||||||
其他服務業 | |||||||||||||||||
合計 |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簽章):
本表為A3橫式一式三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征收部門留存。
附4:《服務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于所有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以外的服務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并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所有欄次數據均不包括本期納稅人經稅務機關、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以及納稅人自查發生的相關數據。
7.本表第2欄“應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因提供服務業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免稅收入)。納稅人發生退款或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沖減營業額時,不在本欄次調減,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欄次內直接調減稅額。
8.本表第3欄“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應填寫納稅人本期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服務業應稅收入中按規定可扣除的項目金額,分不同應稅項目填寫,該欄數據為附件5《服務業減除項目金額明細申報表》中相應“應稅項目”的“金額小計”數。
9.本表第5欄“免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期取得的服務業應稅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直接免繳稅款的應稅收入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項目應稅收入。
10.本表第10欄“期初欠繳稅額”填寫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納稅人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11.本表第11欄“前期多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繳納的營業稅稅額。
12.本表第13欄“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填寫納稅人已繳的本期應納營業稅稅額。
13.本表第14欄“本期已繳欠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繳納的前期欠稅,包括本期繳納的前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
附 5
服務業減除項目金額明細申報表
納稅人識別名:
納稅人名稱(公章)
稅款所屬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應稅項目 | 項目 | 減除項目名稱及金額 | 金額小計 | |||||||
旅游業 | 減除項目名稱 | —— | ||||||||
金額 | ||||||||||
廣告業 | 減除項目名稱 | —— | ||||||||
金額 | ||||||||||
代理業 | 減除項目 | —— | ||||||||
金額 | ||||||||||
減除項目 | —— | |||||||||
金額 | ||||||||||
減除項目 | —— | |||||||||
金額 | ||||||||||
減除項目 | —— | |||||||||
金額 | ||||||||||
減除項目 | —— | |||||||||
金額 | ||||||||||
合計 | 金額 | —— | —— | —— | —— | —— | —— | —— | ||
填表說明:1、該表填列服務業應稅收入中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允許減除的項目名稱及金額;2、每個應稅項目按照減除項目名稱分別填列允許減除的金額,“小計”金額為該應稅項目所有減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3、代理業應區分不同代理事項允許減除的項目填寫“減除項目名稱”、“金額”和“小計金額”;4、本表“合計”行的“金額小計”數應與附4《服務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第3欄“應稅減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相等。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簽章):
本表為A3橫式一式三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征收部門留存。
附6
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
(適用于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
納稅人識別名:
納稅人名稱(公章)
稅款所屬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申報項目 | 應稅項目 | 營業額 | 稅率(%) | 本期稅款計算 | 稅款繳納 | |||||||||||||||||
應稅收入 | 應稅減除項目金額 | 應稅營業額 | 免稅收入 | 小計 | 本期應納稅額 | 免(減)稅額 | 期初欠繳稅額 | 前期多繳稅額 | 本期已繳稅額 | 本期應繳稅額計算 | ||||||||||||
小計 | 支付給分(轉)包人工程價款 | 減除設備價款 | 其他減除項目金額 | 小計 | 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 本期已被扣繳稅額 | 本期已繳欠繳稅額 | 小計 | 本期期末應繳稅額 | 本期期末應繳欠繳稅額 | ||||||||||||
1 | 2 | 3 | 4=5 +6 +7 |
5 | 6 | 7 | 8=3 -4 |
9 | 10 | 11=1 2+13 |
12= (8-9)×10 |
13=9 ×10 |
14 | 15 | 16=1 7+18 +19 |
17 | 18 | 19 | 20= 21+ 22 |
21=1 2-17 -18 |
22=1 4-1 5-19 |
|
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 | 建筑 | |||||||||||||||||||||
安裝 | ||||||||||||||||||||||
修繕 | ||||||||||||||||||||||
裝飾 | ||||||||||||||||||||||
其他工程作業 | ||||||||||||||||||||||
自建行為 | ||||||||||||||||||||||
合計 | ||||||||||||||||||||||
代扣代繳項目 | ||||||||||||||||||||||
總計 | ||||||||||||||||||||||
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 | 建筑 | |||||||||||||||||||||
安裝 | ||||||||||||||||||||||
修繕 | ||||||||||||||||||||||
裝飾 | ||||||||||||||||||||||
其他工程作業 | ||||||||||||||||||||||
自建行為 | ||||||||||||||||||||||
合計 | ||||||||||||||||||||||
代扣代繳項目 | ||||||||||||||||||||||
總計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簽章):
本表為A3橫式一式三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征收部門留存。
附6:《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于所有除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以外的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并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5.本表“填表日期”填寫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所有欄次數據均不包括本期納稅人經稅務機關、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以及納稅人自查發生的相關數據。
7.本表第1欄“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填寫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權限范圍內因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發生的相關應申報事項,包括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所發生的全部應申報事項。
本表第1欄“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填寫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權限范圍以外因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發生的相關應申報事項,包括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所發生的全部應申報事項。
8.本表第2欄中“自建行為”行是在納稅人自建建筑物后銷售或對外贈與時應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相應申報事項。
9.本表第2欄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按照現行規定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
10.本表第3欄“應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因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總包收入、分包收入、轉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本地、異地按照不同應稅項目填報;其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支付給分(轉)包人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免稅收入),按照本地、異地分別填報。納稅人發生退款或因財務會計核算辦法改變沖減營業額時,不在本欄次調減,在第15欄“前期多繳稅額”欄次內直接調減稅額。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免稅收入)填寫該項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費、利潤和稅金等全部工程造價,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價款、動力價款和其他物資價款。
11.本表第5欄“支付給分(轉)包人工程價款”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支付給分(轉)包人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本地、異地分別填報。
12.本表第6欄“減除設備價款”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提供建筑業勞務所取得的應稅收入中按照現行規定可以減除的設備價款,不包含因發生扣繳義務支付給分(轉)包人的工程價款中所包含的設備價款,分本地、異地按照不同應稅項目填報;其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支付給分(轉)包人的工程價款中按照現行規定可以減除的設備價款,按照本地、異地分別填報。納稅人應按照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所確定的設備減除范圍填報本欄。
13.本表第7欄“其他減除項目金額”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取得的應稅收入中按照現行規定其他可減除的款項金額,不包含因發生扣繳義務支付給分(轉)包人的工程價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減除的款項金額,分本地、異地按照不同應稅項目填報;其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支付給分(轉)包人的工程價款中按照現行規定其他可減除的款項金額,按照本地、異地分別填報。
14.本表第9欄“免稅收入”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應稅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直接免繳稅款的應稅收入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項目應稅收入,分本地、異地按照不同應稅項目填報;其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支付給分(轉)包人的工程價款中所含的不需稅務機關審批可直接免繳稅款的應稅收入或已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項目應稅收入,按照本地、異地分別填報。
15.本表第14欄“期初欠繳稅額” 填寫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按本地、異地分別填入“合計”行本欄次;其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解繳期限未解繳的稅款,按本地、異地分別填報。
16.本表第15欄“前期多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繳納的營業稅稅額,按本地、異地分別填入“合計”行本欄次;其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截至本期(不含本期)多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額,按本地、異地分別填報。
17.本表第17欄“已繳本期應納稅額” 填寫納稅人已繳的本期應納建筑業營業稅稅額。
18.本表第18欄“本期已被扣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而被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額,分本地、異地按照不同應稅項目填報。
19.本表第19欄“本期已繳欠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繳納的前期欠稅,包括本期繳納的前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未繳納的稅款,按本地、異地分別填入“合計”行本欄次;其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本期已解繳的前期欠稅,包括本期解繳的前期經過納稅申報或報告、批準延期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等確定應納稅額后,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稅款解繳期限未解繳的稅款,按本地、異地分別填報。
附7
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
納稅人識別名:
納稅人名稱(公章)
稅款所屬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添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應稅項目 | 本期應納稅額情況 | 本期收到扣繳稅款通知書情況 | 本期收到稅收繳款書情況 | 本期收到減免稅批準文書情況 | |||||||||||
本期已被代扣代繳稅額 | 稅收繳款憑證號 | 稅款所屬時間 | 扣繳單位納稅人識別號 | 已入庫稅收繳款書所列營業稅稅額 | 已入庫稅收繳款憑證號 | 稅款所屬時間 | 核準減免稅稅額 | 稅務減免批準文書號 | 批準文書有效期 | ||||||
應繳納稅款金額 | 稅收繳款憑證號 | 起始月份 | 終止月份 | 起始月份 | 終止月份 | 起始月份 | 終止月份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合計 | |||||||||||||||
代扣代繳項目 | |||||||||||||||
總計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簽章):
本表為A3橫式一式三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征收部門留存。
附7:《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填表說明
1.本表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了“異地”建筑業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實行簡易申報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此表。
這里的“異地”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權限范圍以外的所有行政區域(下同)。
適用本表的納稅人應自發生“異地”建筑業納稅義務的次月10日內以及在收到該項稅款異地完稅憑證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資料一同報送本表。納稅人應自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
例如:甲公司為重慶A區建筑業企業,2005年3 月在本轄區內提供建筑業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在大連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4月在天津市提供應稅勞務取得收入產生應繳納營業稅5萬元。該公司4月10日前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6萬元,4月20日在重慶收到大連的完稅憑證;5月10日前在天津市繳納營業稅5萬元,在大連市繳納營業稅4萬元,7月10日在重慶收到兩市的完稅憑證。則其申報營業稅應為:在本轄區內的10萬元及在大連市的10萬元應在4月10日前分本、異地在《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填報,同時,將在大連申報的10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一同申報;在5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將在大連市已繳納的建筑營業稅6萬元和天津市申報的應繳營業稅5萬元填入《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在5月份在天津已繳納的5萬元及大連已繳納的4萬元,則應在8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將其填入《異地提供建筑業勞務稅款繳納情況申報表》中,隨同相關申報資料一同向重慶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因為該單位是在7月份才收到“兩地”的完稅憑證的。這時,如果這兩筆稅款在同一張憑證上,“稅款所屬時間”則應填寫為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如分別在各自的完稅憑證上,則分別按各自的稅款所屬時間填報。
該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稅憑證的當月,如上例的“本期”應分別為4月和7月。
本表以每張完稅憑證為單位,分行填報。
2.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
3.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并加蓋公章,不得填寫簡稱。
4.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營業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如上例)
5.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6.本表第1欄“應稅項目”應以納稅人在“異地”提供的具體建筑業勞務項目填報,具體項目應按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和自建行為進行分類,其中的“自建行為”是指在納稅人在“異地”自建建筑物后銷售或對外贈與時應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業勞務進行納稅申報的相應事項。
7.本表第1欄中“代扣代繳項目”行應填報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按照現行規定在“異地”發生代扣代繳行為所應申報的事項。其中的“第4至8欄”應填寫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因代扣代繳稅款而開具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及被扣繳單位稅務代碼;“第9至12欄”應填寫納稅人已繳納代扣稅款的稅收繳款書上所列的稅額、憑證號、稅款所屬期;“第13至16欄”應填寫因被扣繳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減免稅政策所取得的減免稅審批文書的批準文書號碼、有效日期以及當月的減免稅額。
8.本表第2欄“應繳納稅款金額”欄應填寫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應稅營業額在本期內所產生的全部應繳納稅款金額,其數據應與《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申報事項”行中相對“應稅項目”行的數據相關(每個應稅項目只有一張稅收繳款書或完稅憑證時,應該“相等”;有多張時,應該是其合計金額)。
9.本表第3欄“稅收繳款憑證號”是指納稅人在“異地”進行本期納稅申報時所取得的稅收繳款書號碼。
10.本表第4欄“本期已被代扣代繳稅額”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內收到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所扣繳的建筑業營業稅稅額。
11.本表第5欄“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筑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2.本表第6欄“起始月份”和第7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建筑業營業稅時,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3.本表第8欄“扣繳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總承包人或建設單位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14.本表第9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書所列營業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本期收到的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筑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營業稅稅額。
15.本表第10欄“已入庫稅收繳款憑證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筑業營業稅而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16.本表第11欄“起始月份”和第12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因在“異地”申報繳納建筑業營業稅而取得完稅憑證所記載的稅款所屬期起止月份。
17.本表第13欄“核準減免稅稅額”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獲得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營業稅稅額。
18.本表第14欄“稅務減免批準文書號”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準文書的文件號。
19.本表第15欄“起始月份”和第16欄“終止月份” 是指納稅人本身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在“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取得的減免稅批準文件所記載的享受減免稅期限的起止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