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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詳解
向往巔峰,向往高度,結果巔峰只是一道剛能立足的狹地。不能橫行,不能直走,只享一時俯視之樂,怎可長久駐足安坐?加油吧少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知識點整理出來了,快來看一看吧。
中級會計經濟法——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注意】不具備法定人數的兩種情形:(1)合伙企業合伙人<2人;(2)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清算
1.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債權申報期限(時間規定同公司清算)
(1)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3.財產清償順序(同公司清算)
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補償金→稅款→債務
【注意】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法律規定沒有提及清算費用問題。
4.清償責任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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