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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資源稅的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資源稅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資源稅的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六章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考點三 資源稅的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
(一)稅收優惠
1.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二)征收管理
1.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銷售應稅資源品目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資源品目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2. 納稅地點
(1)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礦產品的開采地或鹽的生產地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3)納稅人跨省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 納稅期限
(1)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
(2)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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