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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我們一起來學習注冊會計師《稅法》考點: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本考點屬于《稅法》第十三章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納稅保證
2.納稅抵押
3.納稅質押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注意客觀題的考查。
【主要考點】: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一)納稅保證
重點關注以下幾點:
1.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的情形。
2.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1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二)納稅抵押
可以抵押的財產和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
(三)納稅質押
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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