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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一、賠償損失的概念和特征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約定賠償對方所蒙受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具有以下特征:
1.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
3.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4.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具有違約行為;
2.造成損失后果;
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三、賠償損失的限制
(一)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一)發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1.未及時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
2.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等造成的損失
3.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的損失
4.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復等造成的損失
5.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的損失
6.要求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的損失
7.驗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二)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1.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等造成的損失
2.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
3.偷工減料等造成的損失
4.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
5.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的損失
6.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
7.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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