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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備考:民事訴訟的執行
(一)概念
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二)執行的根據
1.民事判決、裁定以及生效的調解書;
2.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生效的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
4.公證的債權文書;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等;
6.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7.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布的支付令。
(三)執行案件的管轄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四)執行程序
1.申請執行
申請的期限起算:從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的期限為2年。適用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注意】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上級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五)執行中的特殊問題(三種情況)
(六)執行措施
1.執行的基本措施
(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和有關單位、公民交付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0)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隨時要求法院執行;
(11)限制出境;
(12)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13)其他措施。
2.報告財產情況
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財產發生變動的,自變動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
3.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七)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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