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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軟件費用攤銷年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財務軟件應屬于上述無形資產,可按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因此,企業在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的核準,攤銷年限可為2年。
無形資產財務軟件攤銷年限為多久?
對于無形資產財務軟件攤銷年限,有以下規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依據 財稅[2012]27號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以上就是關于財務軟件費用攤銷年限的相關規定,大家都清楚了嗎?一般情況下,無形資產攤銷一般不低于10年;特殊情況下,(1)對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軟件類無形資產,最短可為2年:(2)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按規定或約定年限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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