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34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嶺澳核電有限公司遠期外匯合約收益確認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3〕7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精神,對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