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評估增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批示精神,現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資產重組和企業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重組改制后設立的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和中國人壽資產管理公司,均應分別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的統一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用于設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的資產評估凈增值16億元,按規定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資本公積金,作為國有資本金。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將該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作為股份公司的國有股權。
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按評估增值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