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嚴禁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通知
國稅函[2004]52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系統嚴禁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通知
國稅函[2004]5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近年來,一些地方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出現用公款為工作人員購買個人商業保險作為變相福利的現象,這對國家稅務局系統開展社會保險工作也產生了消極影響。今年年初,中央紀委做出了認真清理黨政機關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部署2004年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中對此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現將國家稅務局系統開展社會保險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國家稅務局除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本系統各類人員辦理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三項基本社會保險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作為變相福利。
二、各地國家稅務局對本系統已開展的社會保險工作要進行自檢。認真清理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問題,發現問題應堅決糾正,及時清退。
三、各地的社會保險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布置和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對一些社會保險工作中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和總局人事司反映報告,不得擅自作主。
四、社會保險工作涉及到國家稅務局系統每一名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隊伍的穩定。各級黨組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人事部門作為社會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嚴把政策關,為領導當好參謀助手,保證國家稅務局系統的社會保險工作健康開展。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