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
國稅函[2004]5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
國稅函[2004]5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堅決遏制虛開和故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憑證等違法行為,貫徹落實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虛開貨物運輸發票和制售假發票等涉稅違法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公通字〔2004〕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25號)要求,現就有關問題強調如下:
一、虛開或者故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是全國重點打擊的危害稅收征管的違法犯罪行為。各地稅務機關在研究部署今年打擊涉稅違法行動中,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堅持“雙向治理”原則,既要對虛開發票的涉稅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也要對故意接受虛開發票、抵扣稅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嚴懲。各地要迅速安排力量對本地區一般納稅人進行一次認真的排查,特別對納稅異常的小型商貿公司,必須全面檢查其財務賬目和納稅情況。做到盡早發現、快速出擊、依法查處、及時移送。
二、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對故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故意接受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必須至少對其三年內的稅收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凡檢查發現問題的,還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經調查取證認定為故意接受虛開發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擾,依法從重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諉。
四、各地稅務機關要堅持邊打擊、邊宣傳的原則,制訂周密計劃,大張旗鼓地宣傳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活動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告查結案件,并通過新聞媒體有重點、分層次地曝光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社會影響力廣泛的大要案件。特別要突出依法打擊故意接受虛開發票“買方市場”的宣傳工作,形成強大的輿論攻勢,以法律的強制性和威懾力震懾虛開和故意接受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維護稅收法律法規的尊嚴。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