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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規(guī)》精選高頻考點:建設工程債的產生和常見種類
【考查分值】3分
【考點頻率】5年8次,多選、單選、多選、多選、第一批單選、第一批多選、第二批單選、第二批多選
【考點難度】★★★★★
一、建設工程債的產生
建設工程債產生的根據(jù)有合同、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shù)美?/p>
(一)合同
合同引起債的關系,是債發(fā)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據(jù)。
(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jù)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無因管理【他人獲利】
無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
(四)不當?shù)美咀陨慝@利】
不當?shù)美侵笡]有法律根據(jù),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合同之債與侵權之債的區(qū)別】
(1)造成人身傷害的,肯定是侵權之債;
(2)造成財產損害,沒有合同關系的,為侵權之債;
(3)造成財產損害,有合同關系的,為合同之債。
二、建設工程債的常見種類
(一)施工合同債
對于完成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是債權人,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對于支付工程款,則相反。
(二)買賣合同債
(三)侵權之債
【考點擴展】對于建設工程債產生的根據(jù)中,重點區(qū)分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無因管理和不當?shù)美?/p>
【考點經典題】
【第二批單選】
下列糾紛中,屬于侵權糾紛的是( )。
A.發(fā)承包雙方因轉包工程引起的糾紛
B.工地塔吊倒塌造成毗鄰建筑物毀損引起的糾紛
C.發(fā)承包雙方因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
D.發(fā)承包雙方因臺風導致工期延誤引起的糾紛
【第二批多選】
根據(jù)《民法典》,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的有( )。
A.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先行給付,后該合同被確認無效
B.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C.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D.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E.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取得的利益
查看答案解【第二批單選】
【答案】B
【解析】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jù)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
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
A屬于違法行為。CD屬于合同之債,有合同法律關系。
【點撥】此題考查的是對于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區(qū)別,重點看是否有合同關系,如有,則為合同之債,反之為侵權之債。
【第二批多選】
【答案】AE
【解析】《民法典》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2)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3)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點撥】此題考查的是教材新變點,建議增加對于教材新增點和新變點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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