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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損失會計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相關規定,由于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在建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安裝工程等科目.由于設計原因導致工程報廢的會計處理可以參照該規定,但應注意取得充足的證明資料作為附件備查。
稅務方面,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企業對其扣除的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公司報廢在建工程報廢屬于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按規定企業發生的該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序及時申報和審批。
籌建期間,在建工程報廢或毀損應計入什么科目
在籌建期間,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工程項目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
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不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如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科目。
在建工程損失是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等等.在建工程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擴建,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以上就是小編對在建工程損失會計處理做出的解答,各位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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