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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委托合同
知識點: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概述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2.委托只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關系,不涉及與第三人的關系。
3.委托分為特別委托與概括委托。具有人身屬性的事項,如結婚、離婚、收養子女等,不適用于委托合同。
【相關考點】第一章,委托與代理有如下區別:
(1)行使權利的名義不同。
(2)從事的事務不同。
(3)涉及當事人不同。
(二)委托合同的具體規定
1.委托事務的處理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
2.隱名代理
注意:第一章代理制度講到,代理的法律特征之一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時提到隱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被代理人隱名。下面的內容是《合同法》第402、403條文。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有一些難度):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針對上述第①種情形。丙如果是因為乙先違約而中止履行,可以以此為理由對甲提出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針對上述第②種情形。例如,乙訂立的合同超越權限,甲可以以此為理由對丙提出抗辯)。
3.委托合同的費用與報酬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委托合同項下的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3)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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